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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泰州銘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表時間:2018-09-10
注冊涉外商標有以下幾個注意事項:
1、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非“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商標注冊申請。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商標注冊申請。
2、申請國際商標注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程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馬德里協定”成員國的,申請國際商標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注冊;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的,申請國際商標注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注冊或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
3、國際商標注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注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國際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商標應與國內注冊的商標完全相同;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注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注冊的商品和服務范圍。如果國內申請或注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一商標,在申請國際商標注冊時,可提交一份國際商標注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商標注冊申請書上。
4、符合一定條件的可聲明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國際商標注冊時,如果與國內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相隔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那么申請人在提出國際商標注冊申請時,可要求優先權,但應提供國內《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5、不予受理的國際商標注冊申請
凡不符合《商標國際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第六條之1、2、3 或其中一條的,商標局不予受理該商標國際商標注冊申請。
6、國際商標注冊的有效期滿后,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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